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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離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因此認為不需要仰賴律師提供離婚法律的諮詢,因此有很多人因為不熟悉離婚法律而導致無法離婚或者權益的喪失。在雙方都願意分開的狀態下,常常雙方已簽署協議書,後其中一方後悔不願意至戶政機關登記;此時,很多人會以為既然已簽署協議書,即表示雙方皆已同意分開,如同契約內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實離婚協議書只有在戶政機關登記過後,內容才具有效力,也不代表雙方具有義務去進行登記。另一項常犯的錯誤就是離婚協議內容的不明確;比方說約定男方需要付給女方贍養費,卻未註明給付日期及給付方式,因此很容易造成其中一方藉此耍賴、拖欠付款。
而在向法院申請裁判離婚的狀況下,由於許多人對法律的不熟悉,也很容易犯許多錯而導致許多問題產生。例如,許多人因為伴侶有了外遇的通姦行為,於是向法院申請離婚,但是很多人往往不知道如果曾對伴侶外遇的行為有過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是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兩年者,則不得向法院提出申請;許多人往往忽略了期限的問題,而導致喪失法院申請的機會。另外常犯的錯誤就是資料的不齊全。比方說因受到家暴而想訴請離婚者,常常在遭受暴力行為之時,沒有立刻申請協助驗傷,保留完整的證據。許多人由於對離婚法律的不了解,以為只要想法院提出申請,就可以順利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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